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2民初515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合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余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松明,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婕,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元沙村。
法定代表人:朱来法,职务总经理。
被告:杭州烽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茂大厦1号楼1309号。
法定代表人:翁钊剑,职务总经理。
被告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烽彤贸易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前进,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南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曹正良,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毅明,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明珠护扛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方村。
法定代表人:钱建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上海王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益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镇北京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翁钊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前进,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学军,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河区。
第三人:曲宝力,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第三人:洪泽亚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城1956特色街C幢。
法定代表人:曲宝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淮安市顺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东三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曲宝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曲宝力、洪泽亚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顺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亚,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丽,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川(系黄丽父亲),男,汉族,1953年12月24日出生,住淮安市。
原告淮安市合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烽彤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明珠护杠厂、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益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学军、曲宝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了洪泽亚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顺诚置业有限公司、黄丽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18年7月28日,原告淮安市合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9年1月3日,原告淮安市合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由于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合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合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减半收取108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400元,由原告淮安市合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花 苗
审 判 员 严晓岚
人民陪审员 袁少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