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合美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515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合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烽彤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明珠护杠厂、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益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学军、曲宝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8)苏0812民初51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复议称,一、《股权转让协议书》履行过程中,本案第三人郑学军因资金不足主动放弃收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法履行,故本案第三人郑学军作为合同违约一方,不享有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合同解除权;二、本案第三人郑学军作为合同违约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其不享有对被告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烽彤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明珠护杠厂3500万元及利息等债权;三、本院作出的(2018)苏0812民初51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坞里村、永利村的11486㎡工业用地,对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苏0812民初515号民事裁定书系依据保全申请人淮安市合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在诉讼案件审理阶段所作出的保全裁定。为此,淮安市合美商贸有限公司亦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作为保全担保。至于被告最终是否承担责任需经过审理由最终生效判决确认。故本院作出的(2018)苏0812民初515号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对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花 苗 审 判 员  严晓岚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书 记 员  夏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