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02民初499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18日生,住淮安市。 被告:***,女,汉族,1979年2月19日生,住淮安市清河新区。 被告:***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城1956特色街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5122158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元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82123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烽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茂大厦1号楼1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9084071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812276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金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6860476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萧山***杠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5895307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城北京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58094501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生,住淮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烽彤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杠厂、第三人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