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

***与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1078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奥特膜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根据**[2017]36号文件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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