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8357号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经营场所:洛龙区关林***路(原钢厂院内)。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市双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88号院湖滨苑10幢10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诉被告洛阳市双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16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