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双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装集团建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双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5民初3411号
原告:河南省安装集团建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23号院3幢7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余建群。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双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88号院湖滨苑10幢213号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安装集团建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双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安装集团建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安装集团建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