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绿优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8执6255号
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优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8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上海绿优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9,272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届期,被告上海绿优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绿优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前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年9月1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但未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有效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月华 审判员  徐媛媛 审判员  沈庆华
书记员  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