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3民初38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铭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3136元,由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晓阳
代书记员 金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