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40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田齐芳。
被执行人:常州**机器人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
法定代表人:潘玲。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2民初34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常州**机器人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601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传唤未到庭配合调查,为逃避执行,至今无法联系。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常州**机器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12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专线对常州**机器人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常州市辖区范围内)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常州**机器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若干。暂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州**机器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
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机器人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期限为无期)。
上述冻结、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需于上述强制措施到期日前30日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未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560112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陈 建
审 判 员 戴 超
审 判 员 何家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居 正
书 记 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