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867号
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土桥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