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4998号
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土桥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