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光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寿光市光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中跃建设集团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1789号 原告:寿光市光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公司职工。 被告:中跃建设集团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东石河村华兴街3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309栋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公司职工。 原告寿光市光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跃建设集团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山东公司)、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寿光市光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389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围墙安装合同书,由原告为被告施工位于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309国道潍坊××路××路路北面约9000米长的围墙工程,单价每米190元,工程款总约计1710000元,一期工程约计4500米,施工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17日,于2019年8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签订合同后,原告即施工一期工程约计3310米,于2019年7月17日前完工,工程款约计628900元,期间,原告按被告要求先行施工了约80米的样品围墙,拆除后又重新施工,样品围墙款约计12000元。原告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付。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6日,原告与中跃山东公司签订围墙安装合同书,中跃山东公司在合同中盖章。中跃山东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60000万元,股东为中跃集团、***、***,出资比例分别为51%、30%、19%,出资时间为2036年12月31日。2019年3月18日中跃山东公司办理住所变更登记。2019年3月6日中跃集团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等人未经其允许登记设立中跃山东公司,***等人提供材料均为虚假。2020年2月11日,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济章市监罚[2019]193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跃山东公司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决定撤销中跃山东公司2017年12月5日的设立登记及2019年3月18日的变更登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跃山东公司已因发起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而被撤销设立登记,即其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中跃山东公司共登记有***、***、中跃集团三名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结合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使用伪造的中跃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将中跃集团作为中跃山东公司股东予以登记,故中跃集团不承担股东责任。综上,原告起诉中跃山东公司、中跃集团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寿光市光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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