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26执1597号之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26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献忠、袁博晨、汝阳县惠隆租赁有限公司、靳爱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各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60万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79000元。本案执行费754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11月4日、1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资金,本院冻结后扣划被执行人袁博晨建行1466.5元、农行974.91元、财付通账户6624.76元,靳爱岚财付通账户2879.13元,共计11945.45元,已转账给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靳爱岚名下有豫C×××**艾力绅汽车,本院2020年11月30日通过汝阳县车管所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但未实际控制;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汝阳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靳爱岚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位于汝阳县城关镇××大道中××路北,证号:2014GY4及位于汝阳县城关镇××大道北××东,证号:汝国证字2001年**),但被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的(2020)豫0326执1596号案在先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向汝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纳记录。 6、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布浩雷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1945.45元,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丁乐利 审判员  程晓光 审判员  杨毅杰
书记员  刘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