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豫0326民初2946号
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博晨、汝阳县慧隆租赁有限公司、靳爱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敏,被告靳爱岚同时又作为汝阳县惠隆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博晨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的借款与保证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约定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行为违约,原告主张的被告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60万元并按约支付下欠的利息、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主张的被告汝阳县慧隆租赁有限公司、***、袁博晨、靳爱岚对被告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还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出示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信贷业务申请书等在案资证,被告汝阳县慧隆租赁有限公司及靳爱岚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
一、被告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60万元并支付期限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利率,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月利率12.2‰计算,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结之日止按月利率18.3‰计算;诉前被告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利息1710元在清结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汝阳县慧隆租赁有限公司、***、袁博晨、靳爱岚对被告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还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9万元,由被告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阳县慧隆租赁有限公司、***、袁博晨、靳爱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建华 审 判 员  朱春建 人民陪审员  陈剑锋
书 记 员  李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