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与洛阳建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豫0305民初4321号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诉被告洛阳建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裴小燕、袁献忠、赵新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517元,减半收取计37758.5元,由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武 淑 霞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书 记 员 刘霜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