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02执68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王中红 审判员  张宗巨
书记员  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