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战、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执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战,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号中原城-康城商阁一幢1410、1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0731216B。
法定代表人:高杰秀,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汝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6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受理**战与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9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战605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80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给被执行人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等发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豫C×××××昌河牌机动车,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轮后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未实际控制。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都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青锋
审判员  丁乐利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