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民初字第706-1号
原告:洛阳珑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市朋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孟然
被告:***
被告: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克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珑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朋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孟然、***、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珑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洛阳市朋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得工程款90万元。担保人*克旗愿以其在洛阳银行的存款伍万元(No:06051646)为原告洛阳珑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证原告洛阳珑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申请保全有误的情况下使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应对担保人*克旗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担保人*克旗在洛阳银行的存款伍万元(No:06051646)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