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朋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市吉利区康乐街道康窑村村民委员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70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吉利区康乐街道康窑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康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康乐街道康窑村。
法定代表人:宋战虎,该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战平,该村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长胜,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5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洛阳市朋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康窑村卫生所对面。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吉利区康乐街道康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康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洛阳市朋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终2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窑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合同主体是康窑村委会与朋辉公司,与***无关。(二)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是实际施工人,工程造价认定错误,工程款支付数额认定错误。(三)生效判决认定***是实际施工人适用法律错误。
***提交意见称,***主体适格,***与***分开施工,分开结算。生效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康窑村委会主张工程款,康窑村委会对下欠工程款具有支付义务。关于已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二审判决认为***认可收到60万元缺乏证据证明,再审中应查明***实际收到的工程款数额。
康窑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