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优克玻璃有限公司与河南东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郑天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9001民初3457号
原告:济源市优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丰田路。信用代码:91419001680797809Q。
法定代表人:李小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战玲,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东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孙旗屯乡土桥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经理。
被告:郑天旺,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济源市优克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克玻璃公司)与被告河南东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美幕墙公司)、郑天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优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