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

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云祥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西段富民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1327947G(1-1)。
法定代表人:郎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南云祥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四路东腾飞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095146466H(1-1)。
法定代表人:曹杰,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曹杰,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城街道汇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05739N(1/6)。
法定代表人:吴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河南云祥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曹杰与被执行人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史卫军
审判员  李纪念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柳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