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4民初1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文员。
被申请人:广东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三台石路346号维修车间33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EW7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一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