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4民初169号
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文员。
被申请人:广东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三台石路346号维修车间33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EW7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生产设备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物。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物,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一台。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