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汤阴县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1055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肖,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汤阴县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汤阴县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索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