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26民初1145号
原告:淅川县移民局。
法定代表人:张光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1年3月1日,住淅川县。
原告淅川县移民局与被告汤阴县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淅川县移民局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淅川县移民局撤回对被告汤阴县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淅川县移民局负担。
审判员 邓文豪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