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信宇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申3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海南信宇工程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瑞云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海南信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140号嘉安园别墅A3栋房。
法定代表人:马雷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信宇工程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海南信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6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时志伟
审判员 沈可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