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2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德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廉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俊,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海南信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140号嘉安园别墅A3栋房。
法定代表人:王星。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德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泽公司)及一审被告海南信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2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理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融资租赁,***缴纳首付款后剩余车款由德泽公司办理融资手续后***分期缴纳,***按照德泽公司的要求提交了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及配偶承诺证明等办理融资手续的材料,德泽公司从未告知***提交的上述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也不为***办理融资分期手续,违背合同约定。德泽公司应当继续为***办理融资租赁手续,而不是要求一次性付款。原审判决将不能办理融资手续的责任强加在申请人身上,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另,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后续款项的结算方式为融资付款方式,付款义务方并非***,而是融资公司,融资公司按照终端售价向销售方付款,因此***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德泽公司发表意见称: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是***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在德泽公司对其下达律师函并宽限一段时间后,仍不履行义务,德泽公司送达给***的表格上写明了办理融资所需要的各种资料,但是***没有按照德泽公司送达表格上的要求提供资料,最终导致融资手续不能办理。一、二审已经对融资手续不能办理的原因在于***的事实予以查明并据此作出的判决正确。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购买车辆需要的融资手续未能办理的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一、二审已经查明,德泽公司工作人员向***发送了办理融资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向***告知了作为自然人客户需要提交客户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客户户口本复印件、配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文件、资产证明、工程合同、征信报告、银行流水等,***仅向德泽公司工作人员提交了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资料及担保人的身份证资料,但是***并未按照要求提供办理融资手续所需要的资产证明、工程合同、征信报告、银行流水等资料。因此,***申请再审称未能办理融资手续系德泽公司原因的证据不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江长涛
审判员 孙艳梅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