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02执2413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文明路中段市直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北五环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市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与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向被执行人隆兴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隆兴公司、***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隆兴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向金融机构查询隆兴公司、***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隆兴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5、向被执行人隆兴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6、因隆兴公司、***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书,并且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临控措施。上述执行活动,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恒源公司,并要求其在3日内再次提供被执行人隆兴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鉴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江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