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门峡市陕州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351号
原告:三门峡市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何顺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孟,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姚启凤,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宏,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三门峡市陕州区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科科长。
原告三门峡市恒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城市管理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任娟娟
人民陪审员  任江燕
人民陪审员  郑金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