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泉钢结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亿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319号之二
原告:河南亿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6AMBD0W,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棋源路与康泰路交叉口党校后院**。
法定代表人:宁长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滨,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欢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870033850D,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
负责人:熊振军,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634XA,,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周**,执行董事。
第三人:郑州鑫泉钢结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2547750F,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附**思达**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马跃民,执行董事。
关于原告河南亿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鑫泉钢结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亿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亿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亿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钰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