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08执保14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常巧玲、闫化玲、郑州鑫泉钢结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巧玲、闫化玲、郑州鑫泉钢结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豫0108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本案已经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执行保全程序结束。
审判员 楚云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 党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