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泉钢结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859号之二
原告:***,女,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意,系原告的妹妹。
被告:***,男,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1965年1月26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郑州鑫泉钢结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33号附37号思达八号院6号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2547750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闫化玲,女,1959年8月2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与***、***、郑州鑫泉钢结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闫化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丰庆路63号院园田花园2号楼2单元10层116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101147776)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豫0108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闫化玲名下位于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6号楼2单元1-2层东户(不动产权证号0901030199)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并查封了***名下位于金水区丰庆路63号院园田花园2号楼2单元10层116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101147776)。***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同时申请撤回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解除本案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1)豫0108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闫化玲名下位于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6号楼2单元1-2层东户(不动产权证号0901030199)的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2021)豫0108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对***名下位于金水区丰庆路63号院园田花园2号楼2单元10层116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101147776)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左嘉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司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