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5民初31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周**
被告:郑州鑫泉钢结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附**思达****楼**
法定代表人:马跃民
原告***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郑州鑫泉钢结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杨宗华
审判员 王充飞
审判员 张松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常康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