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5民初31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欢欢,女,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周**。
被告:郑州鑫泉钢结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附**思达****楼**
法定代表人:马跃民。
原告***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郑州鑫泉钢结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7元,减半收取计81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宗华
审判员 王充飞
审判员 张松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予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