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越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卓越电气有限公司、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81执1470号
河南卓越电气有限公司与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8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卓越电气有限公司6830758.64元及利息,因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卓越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我院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12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2、我院工作人员委托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五菱牌汽车(车牌号:皖A×××**)、江淮牌汽车(皖A×××**),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2年12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太清楚该公司法人代表具体下落,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89037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卓越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占和 审 判 员 :周建辉 审 判 员 :赵国钧
代书记员 :秦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