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执236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翠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长城花苑4幢1**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76523175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最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鸦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8JK13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洛阳市翠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最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1)豫0329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最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洛阳市翠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443.2元及利息。因河南最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市翠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2021年9月15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20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最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中有6610.33元,于2021年9月16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1年,并于2021年11月20日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存款外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
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岭支行账号为66×××01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的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6日;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路支行账号为66×××01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的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三、2021年10月25日向不动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
四、2021年11月20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伊川县鸦岭镇鸦岭村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2021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11月23日对河南最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因未控制被执行人而未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5日向申请人发出律师调查令告知书。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443.2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6560.33元,**93882.87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未实际控制其他款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