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9805号之一
原告: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道***和福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0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8日,原告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吕 兵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