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7804号
申请人:辽宁广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2层247-137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URN75C。
法定代表人:陆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037581XA。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广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扬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扬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7340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辽宁广联科技有限公司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广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扬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73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56.70元,由辽宁广联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恒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