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2472号
申请人: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中小企业园新集路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205970543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区机电产业基地一期标准厂房科研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MA35PTBL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作出(2021)皖1102民初2472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2021年6月10日,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000元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