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94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港口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89JXK4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春市**区机电产业基地**标准厂房科研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PTBL4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铜鼓县振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窑铺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62WXE0N。
法定代表人:时飞。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振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赣0926民初9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振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款55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振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且申请人***也同意变更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振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故变更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振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振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洪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