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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94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港口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89JXK4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春市**区机电产业基地**标准厂房科研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PTBL4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铜鼓县振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窑铺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62WXE0N。 法定代表人:时飞。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振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赣0926民初9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振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款55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振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且申请人***也同意变更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振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故变更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振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振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洪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