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862号
申请人:**刚,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区机电产业基地一期标准厂房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PTBL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申请人**刚(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刚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申请启用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4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