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世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862号 申请人:**刚,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区机电产业基地一期标准厂房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PTBL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申请人**刚(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刚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申请启用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4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