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世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862号之一 申请人:**刚,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区机电产业基地一期标准厂房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PTBL4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申请人**刚(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赣0926民初8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4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刚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