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862号之一
申请人:**刚,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区机电产业基地一期标准厂房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PTBL4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申请人**刚(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赣0926民初8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4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刚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