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世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6824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宜春市**区。 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区机电产业基地一期标准厂房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PTBL4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赣0902民初68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该案已执行完毕,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解封案外人**所有的赣C×××××小型普通客车、案外人张大千所有的赣C×××××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