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南洋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县家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731执37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199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县雅水镇,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县家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涟江街道***好花红商贸街西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二、案件由来 ***与**县家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31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县家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县家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11530.00元给付申请人***,经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份得到了实现。故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