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星澄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6号金沙商务广场1幢1820-18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理由是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6日与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扬州杰信车用空调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扬州杰信车用空调有限公司以2405万元受让后者持有的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25%的股份,协议明确附随股权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自转让之日归属扬州杰信车用空调有限公司;协议签订后,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的股东变更事宜进行了表决通过,并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了修改;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章程修正案中已经明确载明股权变更;鉴于上述情况,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俞水娟
代理审判员丁兵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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