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兆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3268号
原告: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6号金沙商务广场1幢18201822室。
法定代表人:方贤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刚,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兆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文章,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兆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68元,由原告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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