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5960号之一
原告: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6号金沙商务广场1幢1820-18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银元,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9年3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84元,由原告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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