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庆园林雕刻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天庆园林雕刻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759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地,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庆园林雕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淑利,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庆园林雕刻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9)豫0122民初7585号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庆园林雕刻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系同一被告、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系基于相同的事实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豫0122民初758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丛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