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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6084号 原告:**,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站长。 被告: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环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科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202-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科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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