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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2919号 原告:**,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被告: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环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科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20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科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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